來源:廣州陽溢財稅 發布時間:2022-06-16
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批準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,依法承擔生產、經營、儲存危險品的法律責任,并處以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營業執照期滿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,按前款處罰。
違反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安全管理條例的,責令改正,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業整頓;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仍不符合停業整改條件的,吊銷營業執照:
(一)重復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、容器,重復使用前檢查;
(二)未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,按照危險化學品的類型和特點儲存相關安全設施和設備,或未定期維護安全設施和設備;
(三)危險化學品未存放在特殊倉庫,或劇毒化學品等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未存放在特殊倉庫;
(四)未定期評估其安全生產條件的;
(五)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方法、方法或者數量;
(六)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;
(七)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安全設施未定期檢測。
偽造、變造、出租、出借、轉讓營業執照,或者使用偽造、變更營業執照的,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沒收違法所得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、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,責令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責令停產整頓;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的,吊銷營業執照。
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、濫用職權、弄虛作假、玩忽職守,未依法履行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的,依照有關規定處罰。
安全評估機構和安全評估人員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,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關鍵詞: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