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廣州陽溢財稅 發(fā)布時間:2021-08-02
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油漆、稀釋劑等危險化學品,將危險化學品存放在家中。
該行為構成危險作業(yè)罪,應移送公安機關查處,追究刑事責任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:
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,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,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,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。
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(xié)調配合,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,加強證據材料移交、接收銜接,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”。
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,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,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,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。
違法行為構成犯罪,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,行政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,應當折抵相應罰金;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,不再給予罰款。
根據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罪根據《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條:非法制造、買賣、運輸、郵寄、儲存槍支、彈藥、爆炸物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2019年,應急管理部、公安部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安全生產行政執(zhí)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》,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和上述文件的規(guī)定辦理行政執(zhí)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。
大家都知道,全國各地都在對危險化學品市場的經營嚴格把控,對市場秩序進行整治,奉勸各位老板沒有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趕緊辦理,后面是越來越難辦理了。
關鍵詞:危險化學品,危險作業(yè)罪,刑事責任,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