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:2021-07-30
廣州應急管理局關于落實危險化學品
經營許可證核發(無儲存)實行
告知承諾有關事項的通知
各區應急管理局、廣州空港經濟區安全監管局:
根據 《 國務院關于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》(國發〔 2021 〕7 號)、 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》(粵府函〔 2021 〕136號)精神,為持續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,落實好全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(無儲存)實行告知承諾和優化審批服務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一、審批流程調整.由申請受理、材料審查、現場核查、審批發證 4個主要環節,調整為申請受理、材料審查、審批發證3個環節.現場核查調整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.各區(廣州空港經濟區)應急管理局(安全監管局)(以下簡稱各區局)應按屬地監管原則,加強事中事后監管,如檢查中發現企業違背承諾,不符合申請危險化學品申請條件的,屬于市應急管理局頒發許可證的,應及時報送市局.經發證機關審核應當撤銷許可證的,按照許可權限,予以撤銷,并注銷、公告。
二、嚴格分級審批.嚴格按照 《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五條第三款、第四款的有關規定,實施分級審批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申請事項(無儲存),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審批劇毒化學品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中央企業所屬省級、設區的市級公司(分公司)許可事項,各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審批劇毒化學品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之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。
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(無儲存)同時經營劇毒化學品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,按照本條第一款實施審批危險化學品儲存(含倉儲)經營企業同時經營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,按照本條第一款及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三、承諾辦結時限調整為當場作出許可決定,1個工作日辦許可條件、申請材料按照現行法律法規、部門規章和《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》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五、各區局可結合審批和監管工作實際,進一步優化服務,制定具體實施辦法。
廣州市應急管理局
2021年7月23日
關鍵詞:廣州應急管理局,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